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法医物证鉴定包括个体识别,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等。其中公众最熟知的父子鉴定就是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
由于之前所发布的规定时间较早,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等活动。
近日司法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司法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初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必要性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司法部于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与《决定》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类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从2005年至今,司法部未再修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也未进一步明确各个执业类别的内涵和外延。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主要是质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执业范围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自己对《决定》的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的质量。重新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分为六章,5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介绍了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和涉及的范围。第二章为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医病理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第三章为法医临床鉴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第四章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第五章为法医物证鉴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法医物证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执业内容涉及9个方面,分别为个体识别、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和非人源DNA鉴定。第六章为法医毒物鉴定(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法医毒物鉴定的定义和主要的执业内容。
规定中有关亲子鉴定与法医物证鉴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法医物证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物证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各类生物检材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物证鉴定包括个体识别,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非人源DNA鉴定等。
第三十八条 个体识别。对生物检材进行性别检测、常染色体STR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线粒体DNA检测等,以判断两个或多个生物检材是否属于同一个体。
第三十九条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对生物检材进行常染色体STR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等,以判断生母、孩子与被检父或者生父、孩子与被检母之间的亲缘关系。
第四十条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对生物检材进行常染色体STR检测、Y染色体STR检测、X染色体STR检测、线粒体DNA检测等,以判断被检父与孩子或者被检母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
第四十一条 亲缘关系鉴定。对生物检材进行STR检测、SNP检测、线粒体DNA检测等,以判断被检个体之间的同胞关系、祖孙关系等亲缘关系。
第四十二条 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对可疑血液、精液、唾液、阴道液、汗液、羊水、组织/器官等各类生物检材及其斑痕进行细胞学检测、免疫学检测、DNA检测、RNA检测等,以判断其种属、组织类型或来源。
第四十三条 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第四十四条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第四十五条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第四十六条 非人源DNA鉴定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如图)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sf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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